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1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馮慧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翊峰(原名:徐福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翊峰(原名:徐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已簽署「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附卷可稽。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法律依據為何? 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據? 三、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約定書、信用卡合約等 影本。 四、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 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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