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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晨景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家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簽章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洪家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3,0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每月應繳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起迄、積欠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除積欠租金外,若有積欠其他費用,亦應一併於上開明細表中列明其項目、金額、法律依據,並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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