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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926號 債 權 人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淑容即富國藥師藥局、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富國藥師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周淑容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貨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系爭支票共二張之退票理由單,並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若係請求給付貨款,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5,43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提出完整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與請求金額或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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