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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42,69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6、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7、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或銷售貨物帳款明細表所示之貨物,並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支票之提示日。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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