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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1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聲 請 人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19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2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3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4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5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6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7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8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G-0000000 0  1 100  009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F-0000000 0  1 10  010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F-0000000 0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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