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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5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信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金額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是系爭本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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