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立松電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簡福成
- 相對人
-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3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查。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並表明兩造間債務已有處理共識,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