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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子涵

聲請人
立松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簡福成
相對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3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查。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並表明兩造間債務已有處理共識,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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