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1號
- 抗告人
- 晴朗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碩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詠仁間因聲請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足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