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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 原告
    張榮崇
  • 被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榮崇 相 對 人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張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榮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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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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