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7號
- 原告
- 卓盈妤
- 訴訟代理人
- 梅腊云
- 被告
-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芬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