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50號
- 原告
- 邱秀玉
- 被告
-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被告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