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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相對人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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