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燕
- 相對人
-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