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謝志偉
- 原告陳曉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盛爐即捷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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