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寶娥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寶娥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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