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 債權人
-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啟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原行銷有限公司(原名: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訪,債務人無於公司營業址營業,且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曾郁新戶籍遷入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