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98號
- 債 權 人
-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宣營造有限公司、范昇偉、楊姿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宇宣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范昇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經債權人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