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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債務人
上賀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張睿宸
債務人
許宥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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