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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債權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4年1 月18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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