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 債權人
- 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20日具狀補正,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仍未提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