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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呂承瀚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金門縣金湖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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