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呂承瀚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金門縣金湖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