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6 分鐘讀完 全文 5,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秦建國
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787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7,309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1,226,808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46.49%。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226,808元,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109年7月至111年8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455,887元【參債務人109年至111年所得清單,計算式:495,024×4/12+442,342+432,938×8/12-(18,337)×24=455,887】,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而其聲請更生時依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裁定認定,其名下有汽車兩部(西元2011、2002年出廠)、機車一台(西元2011、2002年出廠);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安達國際人壽保單;華隆、東雲、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汽機車部分,汽車上分別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設定之動產抵押權,機車上則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之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如債權表所示,則衡各該車輛之出廠年度,衡量使用折舊狀況並扣除剩餘車貸後,可認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保單部分依各該保險公司於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保單終止後得另取之保單解約金分別為8,049元、36,969元、11,693元,合計共56,711元;股票部分,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該公司股票已於民國94年下市且淨值為零、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則回覆稱債務人現無任何股份存在、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已於111年8月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整字第9號裁定重整完成,法人格歸於消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5550號函),故三家公司之股票均堪認無清算價值。則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陳稱現於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37,314元,經核聲請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人勞保投保明細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清單等資料,勘信屬實;另更生方案所載支出狀況與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裁定之認定結果相同,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

(三)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37,314元減每月必要支出19,172元後餘18,142元,名下保單清算價值56,711元,亦應納入清償,以72期平均攤算,每期為788元,兩者合計共18,930元,其願提出逾九成之17,039元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確已依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提出視為已盡力清償之每期清償金額,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車貸債務係有擔保債務已如前述,三家公司均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本院就該預估擔保不足額之部分依其陳報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有本院113年2月17日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惟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46.49%)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7,039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6.49%。                                  5.債務總金額:2,638,787元。                        6.清償總金額:1,226,808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7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1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4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5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6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7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4,372 10 創鉅有限合夥 (暫予保留)1,653 1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1,251 1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2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