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0394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債 務 人 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劉宇哲即劉宗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劉宇哲即劉宗憲之住所分別係在新北市中和區、高雄市杉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2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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