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原告何志光
- 被告范天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60號 債 權 人 何志光 債 務 人 范天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47號民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揭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 街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樹林區,則依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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