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債權人
何志光
債務人
范天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47號民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揭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街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樹林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