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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債權人
陳蔚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蕭如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對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公司)、丹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丹公司)、佳愛診所之薪資、對第三人富邦產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之利息債權,惟核卷附不動產登記謄本、聲請狀記載附表所示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土城區、第三人安聯公司、美丹公司、佳愛診所、富邦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板橋區,足徵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臺灣新北地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1179、1185、1187、1188、1189
   、1190、1191地號土地
2、門牌號: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2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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