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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9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債權人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債務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動產及對第三人之存款等債權,經查債務人之動產放置於新竹市、雲林縣,第三人則分別位於新竹市、雲林縣、嘉義縣、臺北市中山區及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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