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938號
- 債權人
-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宇
- 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債務人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動產及對第三人之存款等債權,經查債務人之動產放置於新竹市、雲林縣,第三人則分別位於新竹市、雲林縣、嘉義縣、臺北市中山區及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