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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945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債權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債務人
戴念梓即懷寧醫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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