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30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盧瑞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2459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優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竹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市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