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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2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債權人
林智瑞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邱子權即邱保欽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健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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