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9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正用、徐哲宏、卓美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此參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是關於金錢請求權 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