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498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百奕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耀興即陳一鳴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則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百奕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解散前係設址臺北市內湖區,而債務人陳耀興即陳一鳴、陳則鳴則分別設籍新北市三芝區及板橋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