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鴻昇
- 原告舒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建彬、鍾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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