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輝佐
- 相對人
-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寶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度存字第123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18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705,000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提存之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借用已久,急領回辦理兌領債券利息,爰依法請准予變換為18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另相對人沈賢嘉並非上開假扣押裁定核准供擔保之受擔保利益人,從而,聲請人以非受擔保利益人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亦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