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代理人
劉冠均律師
相對人
楊紹廉

楊東儒

楊勝翔(即楊紹熙之承受訴訟人)

楊紹鑫

楊明珠

楊惠珠

楊美玲

楊瑜珠

葉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萬6,1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紹廉、楊勝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萬5,2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楊紹廉、楊東儒、楊勝翔、楊紹鑫、葉嘉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23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楊東儒、楊紹鑫負擔19/20,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楊紹廉、楊勝翔負擔。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變更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紹廉、楊勝翔負擔7/10,餘由聲請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6,112元、變更及追加之訴裁判費311,800元及鑑價費21萬元,依本院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256,112元;依高院判決,應由相對人楊紹廉、楊勝翔負擔365,260元【計算式:(311,800+210,000)×7/10=365,260】。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6,112元,相對人楊紹廉、楊勝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5,260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