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徐怡彣
- 聲請人
- 徐巧玲
- 聲請人
- 徐明登
- 聲請人
- 徐賴瑞娥
- 聲請人
- 徐巧惠
- 聲請人
- 蔡鴻民
- 聲請人
- 江佳軒
- 聲請人
- 江佳容
- 聲請人
- 吳明洲
- 共同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相對人
- 禾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國
- 代理人
- 呂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陳怡彣」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怡彣」,關於相對人代理人呂宇珊住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1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