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 原告
-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珠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葳律師
- 被告
-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 (OPTO SYSTEM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大竹政則
- 被告
-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治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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