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陳臆云
- 當事人CHEMETAL LIMITED、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CHEMET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ANG CHIA-CHEN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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