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煌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鴻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楷律師
- 被告
- 鋐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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