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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被上訴人
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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