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張日嶸即昕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8,765元,應徵裁判費61,1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8,765元,應徵裁判費61,1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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