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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朱曉群

原告
宜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光榮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訴訟代理人
蘇李華善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具狀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萬1,000元之損害賠償,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3萬1,171元之溢領工程款,前揭預備合併之訴之先、備位聲明,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二者不可併存而有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扣除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2萬9,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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