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張靖騰
- 上訴人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靖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76萬4,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7,76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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