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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丁俞尹

上訴人
即被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330,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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