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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劉哲嘉

  • 當事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69,9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價額部分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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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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