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潘貴文
- 被上訴人
-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112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