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思緯

上訴人
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貴文
被上訴人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112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