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呂如琦
- 法定代理人方玉蘭
- 上訴人戴國瑞
- 被上訴人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林寬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戴國瑞 被 上訴人 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玉蘭 參 加 人 林寬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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