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喜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健華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