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 原告
- 嵩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誠
- 訴訟代理人
- 賴世福
- 被告
- 富豪名宮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宇庭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主任委員張永隆,惟經改選,業經變更為劉宇庭,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報備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函文書狀往返之耗費,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