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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嵩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誠
訴訟代理人
賴世福
被告
富豪名宮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宇庭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主任委員張永隆,惟經改選,業經變更為劉宇庭,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報備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函文書狀往返之耗費,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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