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陳逸倫
- 當事人嵩源工程有限公司、富豪名宮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嵩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誠 訴訟代理人 賴世福 被 告 富豪名宮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宇庭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主任委員張永隆,惟經改選,業經變更為劉宇庭,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報備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函文書狀往返之耗費,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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