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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

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鋼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21,549元、43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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