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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
    陳豐秀

  • 原告
    劉惠誠
  • 被告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5月27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6月19日屆滿,然 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1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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