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豐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5月27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6月19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1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