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德渥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敬祖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芳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甯宜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81,940元,及自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反訴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